*** 号码给陌生人会泄漏个人信息吗?
不会的!你想想现在网上这些做生意的,投工作简历的,哪个不留自己的手机号,仅凭一个手机号他不会把你怎么样,就算他对你很有恶意,他顶多会打骚扰 *** 什么的,把他拉黑名单就行了。但是千万要注意,你的身份证号还有你的生日姓名之类的一定不能给,这些可都是私密信息了。
不经过本人同意,向坏人透漏个人信息: *** 号码和手机号码。违不违法?
不经过本人同意,向坏人透漏个人信息, *** 号码和手机号码属于违法行为,在没有你允许的情况下私自透露你的个人信息住址和联系 *** 给不相关的陌生人这就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这是严重侵犯他人隐私。
法律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在没有经过本人允许的情况下私自透露你的个人信息住址和联系 *** 给不相关的陌生人这就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这是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泄露个人隐私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实践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尚存争议,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之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之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手机号码会泄露个人信息吗?
您好 不会的,您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他人是不能根据手机号码查询您的个人信息的。
只有 *** 号码算侵犯个人信息吗
法律分析:算的。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 *** 号码的行为属于对隐私权的侵犯,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
但是这并不构成对人身安全的威胁,因为 *** 号码的泄漏并不能危及到对专方的人身健康或者生命安全。这种情况,受害方可以要求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属礼道歉、赔偿对方的精神损失等。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之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 *** 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接到 *** ,会泄露个人信息吗?
会泄露一部分
有可能是他人随机挑选, *** 能打说明有这个号码,能接通说明对陌生 *** 并不是反对态度,有机可乘。此外,通过说话的声音等也可以分析出性别和年龄,甚至所在地区或者长大的地方。
最后, *** 泄露的信息并不是最多的,最多的是各种注册或者其他要填写个人信息填写的地方。总会有一些网站或软件的数据库会泄露,也总会有人会收集看每一个人的快递信息。注意保护你的隐私
由于疫情原因向公安局说出同事手机号码是否泄露个人隐私
不算。
公民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疫情流调工作,向公安机关透露同事手机号不属于泄露隐私。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 *** 安全等级保护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强化数据安全防护,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生命周期安全。同时责任到人,各级信息采集单位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与保管。非负有相关职责人员禁止查阅、复制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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