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息泄密_怎样改进银行泄露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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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办信用卡防范信息泄露

目前,消费者申办信用卡一般通过两种渠道进行—银行柜台和信用卡代办员。通过银行柜台申请办卡,申请人的个人信息都要向支行、分行、信用卡中心等多个环节提交,环节越多,接触到客户信息的人也就越多,一些银行对于员工管理不严,导致这些接触个人信息的员工将客户信息卖给他人牟利。信用卡代办专员则都有繁重的办卡任务,为了完成任务,不少银行办卡员将客户信息互相交换或买卖,比如A银行办卡员将自己手上的办卡信息给B银行办卡员,B银行办卡员将原本只是申请了A银行的客户信息重新填一份,复印一下身份证件,就作为自己完成的任务上交到了B银行。因此,不少持卡人常常会发现自己莫名其妙就多出来不少信用卡。而这种信用卡办卡员之间的“信息交流”的越广,每个办卡员手上的个人信息就越多,不少人为了牟利也会出售给其他中介机构,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持卡人在申请信用卡的时候,都需要填写个人收入,达到一定要求后银行才会批卡。那些有稳定收入、信用记录良好的持卡人,通常都是银行认定的优质客户。这些信用卡优质客户往往就成了银行眼中的香饽饽,个人办卡信息也最容易遭遇泄露。”银率网信用卡组分析师华明说,要想完全堵住信用卡申请人个人信息的泄露,需要银行完善自己的管理体制,例如不经过信用卡申请人允许,不要私自将申请人信息用于本银行的其他业务销售;同时,对于员工泄露申请人资料要严惩。

不过,对于信用卡申请人来说,要想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不能光指望银行管住“内鬼”,而是要尽可能地减少申请环节。华明建议,申办信用卡更好不要通过办卡员或是银行柜台,而应通过银行官网或是银率网等第三方 *** 将自己的申请信息直接递交给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中心。这样一方面接触到申请人信息的大减少,另一方面减少纸质信息的留存,能更好地保障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声明:文章来源于互联网,仅供网友学习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如何保护银行卡信息?

银行卡卡号、密码,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 *** 等隐私信息。

不法分子常假冒10086、95588、95533、95555等电信运营商或银行群发“积分兑换现金”短信。短信通常内置一个假冒运营商、银行的钓鱼网址,用户登录后就会被要求输入账号、密码、姓名、身份证号、银行预留手机号等信息。“一旦填写了这些信息,骗子就获取了这些信息。”

改装过的POS机,也能提取银行卡信息。系统平台漏洞,导致个人信息关联泄露。部分 *** 平台由于缺乏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存在系统漏洞,而被黑客恶意下载数据库。各种被泄露的数据库又被黑客整合成巨大的“社工库”。

扩展资料

对于信息盗取方式,腾讯手机管家安全专家陆兆华建议,广大用户及时到银行把旧M1卡更换为IC芯片卡,可以大大降低复制风险。遇到盗刷应立即冻结卡片,防止损失继续扩大——拨打 *** 挂失或者通过手机银行自行操作。

其次,立即报案。立案回执要保存——这样在向银行主张权利时才有据可查。立刻到附近银行取现,并打印凭证。这是为了证明银行卡在你手中,而其他地方发生的交易均为伪卡。

更重要的是,做好未雨绸缪的准备。陆兆华强调,用户不要点击短信中的任何网址链接,不要轻信任何积分兑换现金、抽奖等短信和 *** 。不要向任何陌生账户转账、汇款。

此外,为手机安装专业的手机安全软件。比如腾讯手机管家,可以精准拦截各种诈骗短信、诈骗 *** 、钓鱼网址、查杀各类手机木马支付病毒,确保手机安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银行卡不想被“克隆” 个人信息切勿泄露

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个人金融信息泄露应急演练怎么弄?

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的应急演练方案:

首先建立个人信息安全数据库,确定机构员工调取信息的范围、权限和程序,采取有效措施,机构将个人信息保护等内容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对接触个人信息的人员提供专项培训,机构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岗位设置、职责以及权限划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为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几个方面。

1.立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

2.行政保护是指各级人民 *** 及其所属机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法定职责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案件。

4.社会保护是指组织和个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进行舆论监督;消费者组织和行业组织对消费者的保护。

5.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好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并于1996年3月15日公布实施,之后又于1998年12月3日进行了修订。

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共4章,35条,分总则、管辖、受理程序和附则。适用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申诉。

7.暂行办法的公布实施,明确了工商行政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国家工商局又在1997年3月15日以国家局第75号令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工商所受理消费者申诉的职能。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将消费者提请工商行政管机关行政保护的形式称为消费者申诉,而不是投诉,这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六章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作出的,该条款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的途径解决。

银行泄密用户隐私,受害者应该怎么办?

在当个人隐私受到侵犯,或被他人泄露时理应果断 *** ,不应只是双方私底下或在于机构内部处理解决。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常来讲,银行查询个人账户信息只能有两种情形,一是本人或委托 *** 人持相关证件调取,二是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

根据《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方面来看,个人银行账户交易信息属于储户、开户银行知悉的事实,如相关交易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经公开,则属于隐私范畴,银行未经允许不得泄露。 很显然银行在这一方面是不符合这一条件,而且违反了为存款人信息保密的原则。也很明显是侵犯了个人隐私。

银行的业务办理人员当然也是知道这些是不能干的,但是为了留住大客户为了不得罪一些大客户,公然无视法律规定、背弃职业道德、偏离职业操守把客户隐私就被轻易牺牲掉了。 这种事件必须进行法院起诉,不能止于内部处理,必须强调法律的刚性,提高违法犯罪的经济成本,把一些个违法犯罪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坚决维护个人隐私安全不使违法犯罪人员逍遥法外甚至无法无天。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防范外资银行泄露重要金融信息:金融大数据下金融安全三大战略点

#管清友:防外资行泄重要信息#

金融信息安全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更是一个紧迫的事实。

管清友的观点和指向是非常明确的,而其提出的银行信息安全是外资银行的金融信息安全却具有非常大的普遍性意义和战略性意义,特别是在金融大数据趋势之下,金融信息越来越具有战略性和国家安全特性,而曾经或者已经出现的一些事件也大多与金融信息相关。

在金融大数据下金融信息安全三大战略要点:

一是在金融大数据下,金融信息安全应该上升为国家安全战略

我国已经进入一个金融大数据时代,金融大数据的火爆已经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经过几年的发展和新技术的广泛应用,金融大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层次,也就是说经过十年的数据积累和 科技 分析能力的提升,目前的大数据分析进入到了一个广泛的应用阶段,又一次的火爆并进入人们的视野也就是理所应当的。

但在金融大数据背景下,金融信息安全越来越应该受到重视。今年以来,金融安全成为人们热议最多的话题,许多 社会 热点话题都或多或少与金融安全高度相关。我国也前所未有地对金融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将维护金融安全视作“关系我国经济 社会 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

金融安全风险和经济安全风险、生态安全风险、 *** 安全风险等都属于非传统安全风险范畴,但非传统安全风险越来越对我国的国家安全产生非常大的危害,以前我们对传统金融信息的安全是比较重视的,但在传统金融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非传统金融信息安全更应该上升到国家安全战略以提升我国金融信息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是在金融大数据的大环境下,金融信息安全要内外兼治,特别是对外资金融机构涉及我国金融信息的安全要强化战略构想和设计

应该说,我们对我国内资金融机构和内资金融信息的安全还是比较重视的,对相关风险的处理也是非常重视和有力度的。

以前我们常说,金融改变人们的生活,生活也会改变着金融;但如今却是,金融大数据已经成为改变人们的生活和金融行为的重要手段和方式,而这种对生活的改变和对行为的改变却有可能成为我国的一种国家安全的风险隐患。

近年来,金融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也开始受到重视,而银行客户信息泄露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包括个人征信信息未经授权被查询甚至泄露、银行内鬼倒卖客户信息谋利、贷款客户财产信息被泄露、银行App违规收集信息屡遭点名等,不仅仅体现出了金融信息的价值,更体现出了金融信息安全的重要性。

而外资银行涉及的金融信息安全更对我国的经济安全和经济风险带来非常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华为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更是对我国的金融信息安全特别是外资银行、外资审计机构、外资评估机构和外资投资银行机构的金融信息安全敲响了警钟,内外统筹治理金融信息安全应该上升到国家战略的角度并不为过,而且很紧迫。

三是在金融大数据的大背景下,金融信息安全要做到标本兼治,特别是强化国家法律的硬性约束特别关键

金融大数据之下,不仅对未来的金融产业发展前景产生重要的影响,会催生和细分出很多新的行业,如数据存储行业、数据分析行业以及新的其它行业,如人工智能医生、人工智能分析师,都依托于大数据,更重要的是任何人都可以借助于大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对产业模式和人们的行为习惯进行改进和引导,从而导致金融服务方式和模式的改变。

更严重的是,如果这些金融大数据被一些不怀好意的境外机构所利用,那就不仅仅涉及到盈利和亏损多少的问题,更可能会在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领域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由于金融行业数据的量级和复杂性,对金融数据的风险控制、信息安全和数据防护能力以及技术处理手段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金融信息法律保障机构不健全,缺乏专门性立法,对违法机构和个人的法律追究机制尚不健全。虽然我国从近年来先后出台了关于金融信息的保护性法律法规,但从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对外资银行机构和金融机构涉及金融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一定要从标本兼治的高度进行设计和完善,从而为我国的金融国家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金融信息安全已经上升到国家安全和国家战略,三大战略因素成为重点。 (麒鉴)

银行 泄漏客户机密处理办法

我国有许多法律法规对保护个人隐私作了间接的、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明确了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这是我国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的最根本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 *** 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条还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

第五条就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保存及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规定了授权查询、限定用途、保障安全、查询记录、违规处罚等措施,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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